时间:2017/10/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兰溪从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人员、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

  凡符合省委办〔〕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号、〔84〕财行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元。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号、〔84〕财企号、省总工字〔〕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

  编辑: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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